规章制度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015年04月28日 17:16  点击:[]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管理,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全面提升学校科研工作水平,促进学校“两个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日博体育,日博体育网址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机构指以从事科研工作为主的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院 ()等。   

第二条 为了有利于学校进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和教学基地,学校将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科研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办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同时承担教学任务,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

第四条 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兼职相结合原则。科研机构要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对适合于参加该科研机构进行科研工作的校内科研人员不得排斥。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要倡导求实、严谨、勤奋、创新的工作作风,要加强管理,团结协作,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组建科研机构的条件、程序和编制

   

第六条 组建院属科研机构的条件。

    (一) 应以相应的学科为依托,鼓励多个相关的学科联合组建科研机构;

    (二)拟设立的科研机构应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进行统一规划,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组建工作;

    (三)学校对申请组建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不给予启动资金,主要由该科研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争取课题经费进行建设和开展工作。学校将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具体科研项目经费配套。

(四)组建科研机构还应具备:

1、具有明确的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批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

    3、具有学术造诣较高、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并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学术梯队结构合理。

    4、能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基础性科研机构必须承担有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应用开发性科研机构承担有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或开展横向联合、对外服务、技术转让等工作,每年有相应的工作业绩或成果。

    5、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例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工作场所等;或具有相应的、可靠的共享资源。

    第七条 组建校属科研机构的条件。

    校属科研机构的组建,除应具备第六条中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 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或承担有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二) 拥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能形成产业化基础。

    (三) 已经是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中心或可能成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中心(经论证认可)的科研机构。

    (四) 具有足够数量的、稳定的、专职的科研队伍。

    第八条 申请组建科研机构的程序。

    (一) 一般应由所在学院向校科技处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民族学院科研机构申报书》,经校科研处审查同意后送与校人事处会签,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 应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民族学院科研机构申报书》,同时提交科研机构章程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处,再由校科研处组织人员对其申请材料进行论证,经与校人事处会签后,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科研机构编制。

    (一) 院属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学院从学校核拨到该学院的科研编制中解决。学院可根据科研工作的发展及实际需要向学校申请科研编制。

(二)校属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学校根据其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工作业绩实行单列。

 

第三章   任务及考核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任务及考核工作。

    (一) 根据学校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制定本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搞好培养及组建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建设工作。

(三) 根据本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规划和计划,有重点地争取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并努力开展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校属科研机构,每年承担科研项目经费应达到:理、工、农科人每年3以上,人文社科人每年2以上。

(四)校属科研机构要承担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任务,院属科研机构要承担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任务。

(五)各科研机构每年年终需向校科技处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工作考核。院属科研机构的考核,由学院组织进行;校属科研机构的考核,由学校组织进行。

(六)对科研机构人员的考核,按学校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每三年对科研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办法另定),对达到或超过评估指标的科研机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评估指标、缺乏竞争力,连续三年争取不到科研项目或没有显著科研成就的科研机构,要予以调整或撤消。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校科研处负责校直属科研机构的管理和全校科研机构的总体设置规划、检查、评估和信息服务等工作。院属科研机构,由所在院、部进行管理;对跨学院成立的院属科研机构,在充分听取该科研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委托相关学院代管。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院长 (主任)负责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院长 (主任)全面负责该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项目主持人拥有对所承担项目研究经费的支配权,并对所主持的项目实行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在进行科研活动和对外合作的过程中,应对科研内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科研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以吸引校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参与进行科研工作。

 

第五章   合办科研机构

  

    第十六条 鼓励校内单位和校外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办科研机构。

    第十七条 合办科研机构,应由合办各方派人参加组建领导小组,负责协议(合同)书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设在校内的合办科研机构,必须遵守学校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或由学校委托相关学院代管。

    第十八条 设在校内的合办科研机构,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开展工作。为完成合办对方研究任务所需的科研经费,其建设投资开办费和其他专项资助,原则上由对方提供。

    第十九条 由合办对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归合办的科研机构使用,其产权归属,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由科研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根据协议(合同)书的规定,合办科研机构到期,任务已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的建议时,即予以撤消。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应充分利用学校已有的物质条件开展工作,确需新建、扩建和改建科研用房时,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申报。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对外签定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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